DLT 5047-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(锅炉机组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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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8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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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,P DL/T 5047 95,The Code of Erection and Acceptance of,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,Section of Steam Boiler Set,主编部门: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,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,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,中国电力出版社,1996 北京,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(锅炉机组篇)》(SDJ245 - 88)自发布实施以来,对电,力工业建设和电站锅炉施工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,经济的迅猛发展,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发电质量的提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。为了确,保对火力发电厂“安全、经济、稳发、满发”运行的要求,适应大机组、新设备施工的需,要,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和补充,作了较大的改动,并经三次组织讨论和,审定,本规范所采用或引用的有关国标、行标、文件等均为1996 年1 月前已发布的现行标,准和文件。新增标准36 篇,更换新标准14 篇,取消原规范附录十六中序号26 标准1 篇。由,于新标准的引用而涉及本规范的条文修改也比较多,如高强度螺栓连接,油罐安装,焊接工,艺、质量,管道安装,泵类安装,整套启动试运,化学清洗,安全阀调整,蒸汽冲洗等,由于新设备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的出现,本规范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,其中“ 3 受热,面”中增加了“ 3.5 循环泵”新增条款10 条,在“ 5 烟、风、煤管道及附属设备”中增加,了“ 5.5 烟气脱硫装置”新增条款20 条,在“ 7.3 磨煤机”中增加了“ 7.3.5MPS(ZGM)中,速磨煤机”新增分条款10 条,并新增附录6 个,修改及更新附录4 个,取消原附录1 个,本规范业经电力工业部审查、批准,并于1996 年1 月4 日以电技[1996]6 号文发布,编,号为DL/T5047 - 95,自1996 年5 月1 日起实施,原规范SDJ - 88 同时废止,本规范主编单位: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,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,参加单位: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,主编人员: 樊九洲陶恒声,www.17jzw.com,www.17bzw.cn,www.17jzw.net,www.3x888.com,1,1.1,1.1.1 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65~2100t/h,主蒸汽压力为3.82~25MPa,主蒸汽温度为450~,550 ℃的国产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;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,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,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,如制,造厂无明确规定,则应执行本规范,1.1.2 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。除本规范外,有关管道、焊接、,泵类、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:,1.1.2.1 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、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《电力建设施工及,验收技术规范(管道篇)》(DL5031 - 94);,1.1.2.2 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(火力发,电厂焊接篇)》(DL5007 一92),重要钢结构、承压部件上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该项工作并经,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;,1.1.2.3 泵类安装应执行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(汽轮机机组篇)》(DL5011 - 92);,1.1.2.4 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(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,篇)》(SDJ279 — 90);,1.1.2.5 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,范(火力发电厂化学篇)》(DLJ58 — 81);,1.1.2.6 锅炉电梯、起重设备等机械设备安装应参照《电梯安装验收规范》(GB10060-93)、,《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(一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》[TJ231 — 75(一)、TJ231 —,78(四)、TJ231 — 78(五)及TJ231 — 78(六)]及《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,(GBJ310 — 88)的有关规定执行;,1.1.2.7 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、设备的钢结构,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,应参照《钢结,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(GBJ205 — 83)的有关规定执行,1.1.3 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,方准施工。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,妥善保管,1.1.4 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,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,应由施工单位、运行单位、,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,施工中遵照执行,1.1.5 锅炉机组安装施工,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,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,术、锅炉监察、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《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》[(80)电技字第26 号]、,《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》[(80)火发字第5 号]的规定,1.1.6 锅炉机组在组合、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(业主)组织“监造”和“安检”合格,并必须,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。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,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,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,1.1.7 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,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,证明所用材料和,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《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[劳人锅(1987)4 号]或原水,利电力部颁发的《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》(SD167 — 85)的规定后,方准施工,1.1.8 安装设备和材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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